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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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未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的開發區(新區、園區)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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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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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審計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檢查跟蹤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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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審計機關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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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墩憬衅髽I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同時廢止。